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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

作者:信息中心        来源:信息中心        发布时间:2019年08月08日        浏览:23046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法向我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四条 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及时、准确,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依照保密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我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应当在我局政府门户网站上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有关内容应当表述清楚,含义明确,符合基本查询要求。

第八条 对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
   ()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199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