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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作者:信息中心        来源:信息中心        发布时间:2020年09月18日        浏览:3006

关于印发《<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县自然资源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监察支队、各县区城市管理部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

为保障《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全面有效实施,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市城市管理局联合制定了《<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并经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漯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漯河市城市管理局

2020年9月18日

《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行政处罚

裁量标准(试行)

一、违反《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违反条款:《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四条:“接到市、县人民政府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的协助通知后,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应当停止为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提供相关服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停止为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提供相关工程设计服务或者施工作业。”

处罚依据:《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一条:“有关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接到市、县人民政府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的协助通知后,超过5天未停止为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提供相关服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接到市、县人民政府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的协助通知后超过5天未停止为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提供相关工程设计服务或者施工作业。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接到市、县人民政府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的协助通知后,超过8天未停止为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提供相关服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接到市、县人民政府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的协助通知后超过8天未停止为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提供相关工程设计服务或者施工作业。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接到市、县人民政府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的协助通知后,超过10天未停止为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提供相关服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接到市、县人民政府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的协助通知后超过10天未停止为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提供相关工程设计服务或者施工作业。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七条:“工程设计单位未按照城乡规划或者规划条件进行设计,或者采取隐瞒真实情况、标注虚假尺寸等手段进行设计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行业标准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规划技术审查服务中介机构违反城乡规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技术规定,出具错误的报告、图纸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一)工程设计单位未按照城乡规划或者规划条件进行设计,或者采取隐瞒真实情况、标注虚假尺寸等手段进行设计 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设计单位未按照城乡规划或者规划条件进行设计,客观上已经造成严重后果,能够及时改正且后果能及时消除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设计单位未按照城乡规划或者规划条件进行设计,客观上已经造成严重后果,但能够及时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行业标准收费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设计单位未按照城乡规划或者规划条件进行设计,已经造成严重后果,发现后改正不及时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行业标准收费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二)规划技术审查服务中介机构违反城乡规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技术规定,出具错误的报告、图纸或者弄虚作假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违反《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八条:“未按照规划许可要求建设配套设施,在限定期限内仍未补建或者无法补建的,处欠建配套设施工程造价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已建配套设施在规划许可范围内,欠建配套设施不超过应建配套设施面积5%,且无法按照规划许可要求补建的。

处罚标准:处欠建配套设施工程造价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已建配套设施在规划许可范围内,欠建配套设施占应建配套设施面积5%以上15%以下,在限定期限内未补建或无法按照规划许可要求补建的。

处罚标准:处欠建配套设施工程造价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已建配套设施在规划许可范围内,欠建配套设施占应建配套设施面积15%以上,在限定期限内未补建或无法按照规划许可要求补建的。

处罚标准:处欠建配套设施工程造价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四、违反《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或者报送资料不实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报送、补报;逾期不报送、补报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补报,逾期1个月以内补报的。

处罚标准:处三万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补报,逾期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补报的。

处罚标准:处三万五千元以上四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补报,逾期3个月以上补报的;或拒不报送、补报的。

处罚标准:处四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