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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土地管理法》系列解读(七十三)

作者:信息中心        来源:信息中心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15日        浏览:2276

新《土地管理法》系列解读(七十三)

建设单位能否改变其依法取得土地的用途

土地出让合同对土地使用的性质、用途、建筑容积率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违反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土地用途属违约行为;采用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政府在划拨决定书等批准用地文件中对建设用地的用途及使用要求也都有明确的规定,用地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批准的用途。因此,《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规定的土地用途。

但是,在土地利用过程中,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最大限度发挥土地的效益角度出发,在特定的条件下改变土地用途并不违背土地利用的方向。因此,《土地管理法》 在强调按规定用途利用土地的同时,也规定了确需改变土地建设用途的条件和审批程序。建设用地经批准后,或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后,因某些情况的变化,确属必须对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批准用地文件规定的用途作某些调整时,土地使用者应向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经审查后,认为改变后的土地用途仍符合规划并允许改变的,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随着机构改革中土地管理与规划行政管理职能的整合,今后办理改变土地用途审批的手续将更加便捷。改变土地用途的申请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的,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与土地使用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合同或签订土地使用的补充合同,补缴出让金和有关费用;如果改变用途后,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要实行有偿使用的,还应当按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偿使用手续,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补缴土地有偿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