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政策法规 > 政策解读

新《土地管理法》系列解读(七十二)

作者:信息中心        来源:信息中心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14日        浏览:2289

新《土地管理法》系列解读(七十二)

土地有偿使用收益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如何分配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存量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收益全部留给地方政府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这里的新增建设用地是指建设占用农用地,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的建设用地,包括建设占用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和养殖水面等土地。

关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如何使用方面,新《土地管理法》删除了原先关于“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的规定,增加了“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