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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土地管理法》系列解读(七十一)

作者:信息中心        来源:信息中心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14日        浏览:3296

新《土地管理法》系列解读(七十一)

关于划拨国有土地的相关规定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即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在土地使用权者依法缴纳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及其他费用后,国家将土地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或者国家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划拨土地使用权具有以下特点:①划拨土地使用权没有期限的规定。②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如果需要转让、出租、抵押等,应当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或经政府批准。③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只需缴纳国家取得土地的成本和国家规定的税费,不需缴土地有偿使用费。

由于划拨土地使用权是国家给予的一种特殊优惠政策, 因此《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对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使用土地的范围作出了相应规定,主要包括:①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②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③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目前,根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需要,正在开展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限制划拨用地范围的改革。《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提出,严格限定划拨用地范围,及时调整划拨用地目录。今后除军事、社会保障性住房和特殊用地等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外,对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要积极探索实行有偿使用,对其中的经营性用地先行实行有偿使用。《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规定,国家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减少非公益性用地划拨。除军事、保障性住房和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的特殊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供应外,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中的经营性用地,实行有偿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