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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土地管理法》系列解读(六十九)

作者:信息中心        来源:信息中心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13日        浏览:2263

新《土地管理法》系列解读(六十九)

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申请和报批程序

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必须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可以申请建设用地,但是,按规定采用市场方式进行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则不需要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建设单位申请用地时应当提交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后,报人民政府批准。对此,《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