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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土地管理法》系列解读(六十五)

作者:信息中心        来源:信息中心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13日        浏览:2715

新《土地管理法》系列解读(六十五)

土地征收审批权限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我国土地征收的审批权限只有两级: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

由国务院批准征收的土地包括:①永久基本农田;②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③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上述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2019年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删去省级政府批准征收土地后“并报国务院备案”的原有规定,简化了省级审批的程序和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