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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土地管理法》系列解读(六十三)

作者:信息中心        来源:信息中心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13日        浏览:2872

新《土地管理法》系列解读(六十三)

农用地转用审批程序和土地征收审批程序如何衔接

《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了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的关系,以及二者审批程序上的有效衔接。

一是征收农用地的,应当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根据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要求,对任何建设使用农用地的都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征收农用地也不例外,也应当符合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要求。

二是农用地转用审批与土地征收审批同时办理。从减少审批环节和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减轻基层政府和建设单位的负担等方面考虑,《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农用地转用审批与土地征收审批同时办理的制度。对于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对于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和征收土地的批准权都属于省级人民政府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征收土地审批的要求,同时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审批手续。但是,对于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在省级人民政府,征地审批权在国务院的,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并将农用地转用批准的有关文件,随同征地申报材料同时报国务院,由国务院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决定是否批准征收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