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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土地管理法》系列解读(五十八)

作者:信息中心        来源:信息中心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12日        浏览:2608

新《土地管理法》系列解读(五十八)

农用地转用制度及其特点

农用地转用制度,又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制度,是指将农用地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报批后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
该制度是市场经济国家在控制建设用地增长、保护农用地尤其是耕地方面普遍采用的手段。在世界各国和各地区,这一制度的名称不尽相同,有的称为“土地规划许可”,有的称为“建筑用地许可”,还有叫“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

1998年《土地管理法》修订时增设了农用地转用制度。根据法律规定,农用地转用应按照法定程序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属于违法占地行为,达到法定犯罪面积的还要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刑事责任。

该制度的特点是:①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经过依法审批,否则就是非法占用土地;这种农用地转用审批是国家控制土地利用的一种制度,是保护农用地的必要手段。②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权集中于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但省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法作定的授权,这种授权是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授权审批相一致,只限于乡村一级的规划。③农用地的转用要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