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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土地管理法》系列解读(五十七)

作者:信息中心        来源:信息中心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12日        浏览:2207

新《土地管理法》系列解读(五十七)

土地复垦的激励措施

国家鼓励土地复垦义务人和社会投资进行土地复垦,主要有以下激励措施:一是土地复垦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等农用地复垦恢复原状的,依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二是社会投资复垦的历史遗留损毁土地或者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属于无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投资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社会投资复垦的历史遗留损毁土地或者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或者有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的,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投资单位或者个人与土地权利人签订土地复垦协议,明确复垦的目标任务,以及复垦后的土地使用和收益分配。三是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人,以及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行将损毁土地复垦为耕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补贴。四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作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进行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时的补充耕地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