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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土地管理法》系列解读(五十一)

作者:信息中心        来源:信息中心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12日        浏览:2583

新《土地管理法》系列解读(五十一)

如何处理已办理非农业建设占用审批手续耕地的闲置行为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对于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闲置的分三种情况处理:一是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二是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三是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