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质量保护的责任人及保护措施
《土地管理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承担耕地质量保护的责任,耕地质量保护的措施包括:维护排灌工程设施、因地制宜轮作休耕、改良土壤等,其中,“轮作休耕”是《土地管理法》新增加的一项措施,与此相适应,新《土地管理法》也删除了关于“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的原有规定。排灌工程设施,是指为灌溉农田、排泄水流而兴修的水利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指改变土地的不良性状,防止土地退化,恢复和提高土地生产力。对此,《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因地制宜轮作休耕,改良土壤,提高地力,维护排灌工程设施,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土壤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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