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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土地管理法》系列解读(四十九)

作者:信息中心        来源:信息中心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11日        浏览:2053

新《土地管理法》系列解读(四十九)

《土地管理法》对占用或改变永久基本农田用途的有关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3号)规定,严格限定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重大建设项目范围,只有以下三类重大建设项目可纳入用地预审受理范围:①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支持的重大建设项目;②中央军委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军事国防项目;③国家级规划明确的民用运输机场项目、国家级规划明确的铁路项目和国家级规划明确的公路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