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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土地管理法》系列解读(四十五)

作者:信息中心        来源:信息中心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11日        浏览:2096

新《土地管理法》系列解读(四十五)

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及办理程序

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是指耕地后备资源严重匮乏的省、直辖市,占用耕地、新开垦耕地不足以补充所占耕地,或者资源环境条件严重约束、补充耕地能力严重不足的省,由于实施重大建设项目造成补充耕地缺口,经国务院批准,在耕地后备资源丰富省份落实补充耕地任务的行为。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16号)规定,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申请、批准按以下程序办理:①由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提出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申请。②自然资源部组织对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申请进行评估论证,汇总有关情况并提出意见,会同财政部按程序报国务院批准。经国务院批准补充耕地由国家统筹的省、直辖市,应缴纳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