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政策法规 > 政策解读

新《土地管理法》系列解读(三十六)

作者:信息中心        来源:信息中心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10日        浏览:1855

新《土地管理法》系列解读(三十六)

《土地管理法》对国土空间规划的相关规定

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是新《土地管理法》修改的重要内容之一。随着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将不再单独编制和审批,最终将被国土空间规划取代。考虑到“多规合一”改革正在推进中,新《土地管理法》在规定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同时,为解决改革过渡期的规划衔接问题和推进下一步改革预留了法律空间。《土地管理法》第十八条、第八十六条对此作出专门规定,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可持续发展,科学有序统筹安排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提升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质量和效率。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前,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继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