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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土地管理法》系列解读(三十一)

作者:信息中心        来源:信息中心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10日        浏览:1956

新《土地管理法》系列解读(三十一)

《土地管理法》关于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规定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除了强调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审批等要求外,还根据集体经济性建设用地入市的需要,提出了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作出合理安排。其中第二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实际状况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对本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作出合理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审批程序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相同,一经审批下达,必须严格执行。第二十四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内容,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