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政策法规 > 政策解读

新《土地管理法》系列解读(二十七)

作者:信息中心        来源:信息中心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09日        浏览:1487

新《土地管理法》系列解读(二十七)

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如何修改?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期限内,由于某些不可抗力或不可预料因素的出现以及其他原因,致使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能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的要求,需要对规划确定的指标和土地利用布局进行调整的行为。

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情形包括:①国家或者省级重大战略实施、重大政策调整、经济社会发展条件发生重大变化;②经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③重大自然灾害抢险避灾、灾后恢复重建;④行政区划调整;⑤重要民生项目建设;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限内的,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