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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土地管理法》系列解读(二十五)

作者:信息中心        来源:信息中心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09日        浏览:1557

新《土地管理法》系列解读(二十五)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权限

我国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国家、省、地(市)、县(市)、乡(镇)五级组成。《土地管理法》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规定了实行分级审批制,即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按各自的审批权限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体审批权限设置为: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②除上述由国务院批准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③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 必须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