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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土地管理法》系列解读(二十四)

作者:信息中心        来源:信息中心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09日        浏览:1628

新《土地管理法》系列解读(二十四)

地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要求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对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提出了三点明确要求:一是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下级规划应当服从上级规划。我国的土地国情决定了土地的合理利用和耕地的保护是涉及全民族根本利益和可持续发展的大问题,必须由代表全民族长远利益的中央政府来安排。二是下级规划应当符合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控制指标主要是建设用地总量和耕地保有量这两项指标。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证全国耕地总量不减少的前提下,确定全国土地利用总体布局和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主要规划控制指标。地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严格依据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布局要求和主要控制指标并结合当地土地利用实际进行编制。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总量和建设占用耕地的数量不得超过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达的建设用地指标,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达的耕地保有量指标。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中央政府确定的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通过地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体落实。三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内耕地总量不减少。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严格按照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要求,做到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只能增加,不能减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确保辖区内耕地总量不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