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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土地管理法》系列解读(二十三)

作者:信息中心        来源:信息中心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09日        浏览:1683

新《土地管理法》系列解读(二十三)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要求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当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保护在空间上、时间上所作的总体安排。土地是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基础,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是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为实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提供土地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目标和土地利用布局,原则上应当服从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国家空间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土地用途管制,保护土地资源,统筹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城乡建设、区域发展、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等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为国家、省、市、县和乡(镇)五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具体承办。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要充分考虑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当地士地供求状况等。对此,《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