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土地权属案件的具体程序,包括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申请、受理、调查、调解和处理全过程。
申请是指土地权属争议申请人要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接受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行为,申请人申请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
受理是指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乡级人民政府依照争议管辖的规定对申请人的申请决定收案审理的行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当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调查是指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的承办人对争议事实进行查证的行为。
土地权属争议调解,是指在查明事实、分清权属关系和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在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构的主持下,通过说服教育和劝导协商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是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受理的权属争议,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对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规处宋清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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