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为推动新《土地管理法》在我省贯彻落实,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我们将推出“新《土地管理法》系列解读”,针对新《土地管理法》修正内容进行解读,使广大干部职工和人民群众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确保新法所立改革举措落到实处,保证新法顺利实施,敬请关注。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有哪些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反映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农村承包经营关系的新型物权,是承包人(个人或单位)因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包括发包主体和承包主体。根据法律规定,发包主体(即发包方)根据土地的所有权主体情况而确定,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代表村农民集体发包;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代表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发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土地承包主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或承包方),根据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两种情况确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方是农户、单位或个人,不限于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法规处宋清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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