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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土地管理法》系列解读(十二)

作者:信息中心        来源:信息中心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09日        浏览:1771

新《土地管理法》系列解读(十二)

编者按:为推动新《土地管理法》在我省贯彻落实,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我们将推出“新《土地管理法》系列解读”,针对新《土地管理法》修正内容进行解读,使广大干部职工和人民群众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确保新法所立改革举措落到实处,保证新法顺利实施,敬请关注。


什么是集体土地所有权

集体土地范围是如何界定的

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指农民集体对其所有的土地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我国法律中除国家土地所有权外的另一种土地所有权。在我国法律中,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民集体,有三种形式:一是村农民集体,即原来实行人民公社时期以生产大队为核算单位的农民集体;二是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主要是指原来实行人民公社时期以生产队为核算单位的农民集体,实践中主要体现为村民小组一级农民集体;三是乡(镇)农民集体,即原来实行人民公社时期以人民公社为基本核算单位的农民集体。上述三种形式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不存在隶属关系。

根据我国《宪法》《民法通则》《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①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也就是说,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原则上属于集体所有。如果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则属于国家所有。②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农民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主要是指农民用于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一定范围内的土地;自留地是指我国农业合作化以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长期使用的土地;自留山是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其成员长期使用的荒山和荒坡。③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属于集体所有。(法规处宋清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