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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土地管理法》系列解读(九)

作者:信息中心        来源:信息中心        发布时间:2020年03月11日        浏览:1541

新《土地管理法》系列解读(九)

导读:为推动新《土地管理法》在我省贯彻落实,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我们将推出“新《土地管理法》系列解读”,针对新《土地管理法》修正内容进行解读,使广大干部职工和人民群众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确保新法所立改革举措落到实处,保证新法顺利实施,敬请关注。


我国土地管理制度建立历程

土地管理体制是国家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管理职责确定的法律制度。

我国的土地管理体制是随着土地资源管理的需要而逐步建立起来的。1986年以前,我国对土地的管理是由多个行政主管部门分散多头管理,各个部门间职责划分不清、管理制度不健全,导致土地利用管理失控,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现象严重。面对这种情况,198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土地管理法》后,国务院组建了国家土地管理局,作为国务院的直属机构,统一管理全国的土地,这标志着我国土地统一管理体制的正式建立。这次土地管理体制改革,虽然实现了土地由多头管理向统一管理的转变,但是同时又确立了国家、省、市、县、乡五级政府管理土地的模式,对国家和省级政府的管理权力有所削弱。在此后的历次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土地统一管理的体制一直延续下来。

1998年3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决定由国家土地管理局与地质矿产部合并组建的国土资源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2018年3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明确由新组建的自然资源部负责全国土地等自然资源的用途管制、调查监测评价、确权登记、有偿使用、合理开发利用、生态修复,以及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等职责。在纵向的土地管理职权划分方面,1998年修订《土地管理法》时对五级政府管理土地的模式进行了调整和重新划分,将事关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民族发展的土地管理权向中央和省级政府集中。中央和省级政府专有的权力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权、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的批准权等,同时,省级政府还承担着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只能增加不能减少的责任。土地管理方面的其他职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享有。对于地方土地管理机构设置及其职责确定方面,由于国务院机构改革中赋予了省级人民政府一定的自主权,省级及以下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机构应在统一管理的大原则下,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法规处 宋清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