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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征求《漯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修订稿)》意见的公告(附全文)

作者:信息中心审核        来源:信息中心        发布时间:2022年01月02日        浏览:2938

      为进一步提高规划审批效能,规范漯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现面向社会全文公布《漯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和修订说明。请全市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到地方立法中来,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就征求意见稿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针对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以及文字表述等方面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意见征集截止时间为2020210日。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可采用纸质寄送或网络传输的方式反馈至漯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程科(1103

      通讯地址:漯河市淞江路616

      邮政编码:462000

      电子邮箱:lhszrzybgs@163.com

      联系电话:0395-6669011

                                                                             漯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12


《漯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一、修订的必要性

为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工作,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2008年1月,我市出台了《漯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漯政〔2008〕10号),开始征收城市配套费。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新区和功能区、产业集聚区建设,2017年10月,我市修订了《漯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漯政办〔2017〕82号)(以下简称《征收管理办法》)。修订两年多来,共计征收城市配套费约2.33亿元,促进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但是,根据《征收管理办法》,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定落实城市配套费后,才能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尤其是减、免、缓缴城市配套费的,程序多、耗时长,导致个别建设项目因城市配套费落实问题影响了工程规划审批手续的正常办理,不能如期开工建设;与当前“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关要求不相适应,需要对《征收管理办法》进行再次修订。

 二、修订的主要依据

(一)省政府要求。今年6月,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河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豫政办〔2019〕38号),明确要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纳不作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的前置条件”。

(二)市政府要求。今年7月,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漯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漯政办〔2019〕44号),明确要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纳、政策性租赁住房配建函不作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的前置条件”。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第四条:调整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主体。根据我市机构改革、职能撤并的新情况,将《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市级财政征收主体由“市城乡规划局”修改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第六条:调整城市配套费的征收环节。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将《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征收环节由“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修改为“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意见书》”时。

(三)第八条:增加城市配套费减、免、缓的法制审查环节。为准确把握城市配套费减、免、缓政策的落实,建议沿用以往程序,在市规划联席会审定前,增加市法制部门的合法性审查环节。

(四)第十一条:采纳自来水公司意见,予以取消。配套费征收环节调整到“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意见书》”时,今后,将在工程竣工时据实缴纳配套费,不存在“未缴、少缴城市配套费”的情况;且本修订稿为配套费征收的有关规定,对配套费的使用可以沿用现有做法,或由相关部门另行出台相关办法执行。因此,第十一条没有保留的必要,故予以取消。

漯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修订稿)

注:删除用“【】”,增加用“黑体”,标注用“(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

  第三条 凡在我市市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工业项目,物流仓储项目,非经营性地下室,机动车停车库、楼,以及临时建设项目除外)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四条 经市政府同意,由市级财政征收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市政府委托【市城乡规划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征收;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西城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建设项目城市配套费的征收;召陵行政新区中心区及部分区域、开源新城规划建设区,以及各产业集聚区等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城市配套费由各属地辖区政府(管委会)自行征收。

  【市规划管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征收的城市配套费属于市级收入,缴入市级国库;各区政府(管委会)征收的城市配套费属于所属区收入,缴入区级国库。各区征收城市配套费范围内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由各区负担。

  第五条 城市配套费按照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90元。

  原享受城市配套费减免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若发生用途改变,不再符合城市配套费减免条件的,按改变用途后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

  第六条 城市配套费是政府征收后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基金,本着征收与建设项目【审批程序】规划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属市级财政征收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意见书》时,应依据【规划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发出的《城市配套费缴费通知单》到政府非税收入各代收银行足额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配套费后,凭银行开具的财政部门缴费票据到【市城乡规划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意见书》。

  属地征收城市配套费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辖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城市配套费的征收工作;【市城乡规划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收到属地征收城市配套费的辖区政府(管委会)出具的具体项目城市配套费落实证明后,即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意见书》。

  第七条 国家、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减免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按国家、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城市配套费减、免、缓申报审批程序。

  (一)国家、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减、免、缓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经征收机关【审查】初审,市法制部门审查通过后,报市规划联席会审定。

  (二)属地征收城市配套费范围内需减、免、缓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所在辖区政府(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依据国家、省人民政府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征收机关依据市规划联席会会议纪要办理城市配套费减、免、缓手续。

  第九条 征收机关收取城市配套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政府非税收入收费票据,所征收的资金按规定纳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

  第十条 建设项目缴纳的城市配套费,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商品房项目,应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开发企业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

  【第十一条 燃气公司、热力公司、自来水公司凭缴纳的城市配套费收据按照市政府相关规定办理开户入网手续。对未缴、少缴城市配套费而申请入网的项目,应通知其按现行标准补缴城市配套费。未足额缴纳的不予办理开户入网手续。】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城市配套费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补缴。对逾期拒不缴纳城市配套费的单位和个人,【由市财政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予以处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意见书》。

第十二条 市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证城市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 征收机关要严格按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程序收取城市配套费,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批准减、免、缓缴城市配套费,或不经办理缴费手续擅自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意见书》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2008年1月31日印发的《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漯政〔2008〕10号)】2017年10月23日印发的《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漯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漯政办〔2017〕82号)同时废止。市人民政府以前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