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源汇分局审核 来源:源汇分局 发布时间:2023年04月18日 浏览:220
行政相对人名称(必填)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必填) | 违法行为类型(必填) | 违法事实(必填) | 处罚依据(必填) | 处罚类别(必填) | 处罚类别2 | 处罚内容(必填)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必填) | 处罚有效期(必填) | 公示截止期(必填) | 备注 | 当前状态 | 公开范围(必填) | 采集人 | 采集部门 | 采集时间 | ID |
朱书杰 | 漯自然监源罚〔2023〕2001号 | 非法占地 | 未经批准,擅自于2020年7月12日将位于漯河市源汇区空冢郭镇前朱村村南544.08平方米土地建木材加工厂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原1999年1月1日施行、国务院令第256号)、《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六条、《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豫国土资发(2009)95号) | 其他 | 罚款 | 一、责令你将非法占用的544.08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前朱村; 二、责令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544.0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三、对你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111.42平方米土地处以2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111.42平方米×20元/平方米=2228.4元。非法占用的其他耕地67.62平方米土地处以1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67.62平方米×10元/平方米=676.2元。非法占用的其他土地366.44平方米土地处以3元/平方米的罚款,计:366.44平方米×3元/平方米=1099.32元。 共计:2228.4元+676.2元+1099.32元=4003.92元。 | 0.400392 | 2023-04-12 | 2023-06-12 | 2024-04-12 | 责令限期改正 | 政务共享 | 漯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采集员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2023-04-18 15:16: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