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召陵分局5 来源:召陵分局 发布时间:2020年07月07日 浏览:135
行政相对人名称(必填)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必填) | 违法行为类型(必填) | 违法事实(必填) | 处罚依据(必填) | 处罚类别(必填) | 处罚类别2 | 处罚内容(必填)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必填) | 处罚有效期(必填) | 公示截止期(必填) | 备注 | 当前状态 | 公开范围(必填) | 采集人 | 采集部门 | 采集时间 | ID |
常红显 | 漯自然监召罚〔2020〕027号 | 非法占地 | 建合作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罚款 | 1.责令你限期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854.75平方米一般耕地上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2.对你非法占用的1854.75平方米一般耕地处以10元/平方米罚款,计:1854.75平方米×10元/平方米=18547.5元; 3.没收你在非法占用的125.5平方米其他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 4.对你非法占用的125.5平方米其他土地处以3元/平方米罚款,计:125.5平方米×3元/平方米=376.5元; 5.罚款共计:18547.5元+376.5元=18924元。 | 1.8924 | 2020/7/7 | 2020-09-07 | 2021-07-07 | 政务共享 | 漯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采集员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2022-07-29 13:52:04 | 927dcf910f0211ed99c8286ed488c64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