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自然监召罚〔2020〕015号 行政处罚

作者:召陵分局5        来源:召陵分局        发布时间:2020年06月11日        浏览:179

行政相对人名称(必填)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必填)违法行为类型(必填)违法事实(必填)处罚依据(必填)处罚类别(必填)处罚类别2处罚内容(必填)罚款金额(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必填)处罚有效期(必填)公示截止期(必填)备注当前状态公开范围(必填)采集人采集部门采集时间ID
宋得平漯自然监召罚〔2020〕015号非法占地建面粉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罚款
1.责令限期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2.对你非法占用的567.13平方米基本农田处以20元/平方米罚款,共计:567.13平方米×20元/平方米=11342.6元;
3.对你非法占用的197.3平方米一般耕地处以10元/平方米罚款,共计:197.3平方米×10元/平方米=1973元;
4.罚款共计:11342.6元+1973元=13315.6元。
1.33156

2020/6/112020-08-112021-06-11

政务共享漯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采集员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2-07-29 13:52:0391f6500c0f0211ed99c8286ed488c6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