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自然源林(2020)第004号 行政处罚

作者:源汇分局审核        来源:源汇分局        发布时间:2021年03月08日        浏览:180

行政相对人名称(必填)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必填)违法行为类型(必填)违法事实(必填)处罚依据(必填)处罚类别(必填)处罚类别2处罚内容(必填)罚款金额(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必填)处罚有效期(必填)公示截止期(必填)备注当前状态公开范围(必填)采集人采集部门采集时间ID
陈瑞霞漯自然源林(2020)第004号无证采伐当事人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他人将源汇区大刘镇湾王村河堤内林地上的38棵杨树进行了擅自采伐。《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滥发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一下的树木,,可以处罚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一下的罚款”。罚款
1、责令陈瑞霞限期内补种树木(乔木)190株;2、罚款9241元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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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共享漯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采集员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1-03-08 09:2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