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自然源林(2020)第002号 行政处罚

作者:源汇分局审核        来源:源汇分局        发布时间:2021年03月08日        浏览:190

行政相对人名称(必填)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必填)违法行为类型(必填)违法事实(必填)处罚依据(必填)处罚类别(必填)处罚类别2处罚内容(必填)罚款金额(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必填)处罚有效期(必填)公示截止期(必填)备注当前状态公开范围(必填)采集人采集部门采集时间ID
刘可可漯自然源林(2020)第002号擅自驯养国家保护动物未经允许擅自驯养国家保护动物《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驯养繁殖许可证”,依据该法第三十八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一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罚款
1、罚款800元;2、没收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网纹蟒一条。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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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共享漯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采集员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1-03-08 09:2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