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源汇分局审核 来源:源汇分局 发布时间:2021年03月08日 浏览:183
行政相对人名称(必填)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必填) | 违法行为类型(必填) | 违法事实(必填) | 处罚依据(必填) | 处罚类别(必填) | 处罚类别2 | 处罚内容(必填)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必填) | 处罚有效期(必填) | 公示截止期(必填) | 备注 | 当前状态 | 公开范围(必填) | 采集人 | 采集部门 | 采集时间 | ID |
郭喜胜 | 漯自然源林(2020)第001号 | 盗伐林木 | 当事人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办理《采伐许可证》,在林权所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雇佣他人将源汇区空冢郭镇叶岗村村南、107国道西边皮革厂墙边的2棵杨树盗伐,非法获利1000元。经鉴定、被盗伐的杨木折合林木蓄积3.4038立方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七条第一款“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 | 罚款 | 1、责令刘群祥限期内补种树木(乔木)20株;2、罚款8000元 | 0.8 | 2020-09-10 | 2021-06-10 | 2021-09-10 | 政务共享 | 漯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采集员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2021-03-08 09:2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