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自然源林决字〔2022〕002 行政处罚

作者:源汇分局审核        来源:源汇分局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22日        浏览:132

行政相对人名称(必填)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必填)违法行为类型(必填)违法事实(必填)处罚依据(必填)处罚类别(必填)处罚类别2处罚内容(必填)罚款金额(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必填)处罚有效期(必填)公示截止期(必填)备注当前状态公开范围(必填)采集人采集部门采集时间ID
王大军漯自然源林决字〔2022〕002滥发林木王大军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空冢郭镇何王庄村107国道与唐江河交叉口北岸的7棵杨树进行了非法采伐。王大军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地上的林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之规定,依据该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同时参照《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五款第二项:“2、一般违法行为,适用情形:滥伐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5立方米以下的,或者幼树50株以上250株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在原地或异地补种滥伐株数1以上2倍以下的树木,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至4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其进行处罚罚款
一、责令王大军限期内补种树木(乔木)15株;
二、罚款3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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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漯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采集员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2-07-22 16: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