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源汇分局审核 来源:源汇分局 发布时间:2023年05月04日 浏览:160
行政相对人名称(必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必填) | 行政相对人类别(必填) | 法定代表人(必填)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必填) | 违法行为类型(必填) | 违法事实(必填) | 处罚依据(必填) | 处罚类别(必填) | 处罚类别2 | 处罚内容(必填)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必填) | 处罚有效期(必填) | 公示截止期(必填) | 备注 | 当前状态 | 公开范围(必填) | 采集人 | 采集部门 | 采集时间 |
漯河汇风新能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 91411102MA9FB10Q2X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王绪民 | 漯自然监源罚﹝2023﹞2018号 | 未供即用 | 漯河汇风新能源发电项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漯河市源汇区问十乡及大刘镇土地建设中电投源汇区40兆瓦分散式风电项目。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了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事实。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豫自然资规[2021]4号《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和内部制约制度(试行)的通知》的规定 | 罚款 | 一、责令你单位将非法占用的4648.47平方米土地退还给问十乡;将非法占用的86.66平方米退还给大刘镇。 二、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4409.86平方米土地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你单位非法占用(5#、6#、7#风机及配套设施)的325.2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三、对你单位非法占用的4171.31平方米其他土地处以10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417131元;对你单位非法占用的563.82平方米的其他耕地处以80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451056元,共计:417131元+451056元=868187元。 | 86.8187 | 2023-04-25 | 2023-06-25 | 2026-04-25 | 社会公开 | 漯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采集员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2023-05-04 15:08: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