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信息中心审核 来源:信息中心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01日 浏览:542
7 |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 | 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 | 拒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要求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 |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 |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 |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3 |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4 | 土地使用权人违反规定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5 | 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耕地种植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6 | 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7 | 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8 | 不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9 | 采矿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0 |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1 |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2 | 倒卖探矿权、采矿权牟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3 | 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4 | 勘查人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5 |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6 | 破坏或者擅自移动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7 | 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8 | 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9 | 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行为进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0 | 采矿人不按照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业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1 | 采矿人不依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2 | 采矿权人在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时,未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3 | 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让他人进行采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4 | 未取得或骗取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5 | 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或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6 | 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的地图发生错绘、漏绘、泄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7 | 未经审核,编制、印刷、制作河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类地图和地图图形的产品或者公开展示未出版的绘有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8 | 销售无编制单位、无出版单位、无地图审核号地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9 |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或者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以及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0 | 设计单位未按照城乡规划或者规划条件进行设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2 | 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以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3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未按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4 |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未取得规划核实合格手续的建设工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5 | 县级人民政府和城乡规划及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6 | 县级人民政府和城乡规划及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7 | 县级人民政府和城乡规划及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8 | 县级人民政府和城乡规划及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9 | 县级人民政府和城乡规划及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0 | 县级人民政府和城乡规划及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1 | 县级人民政府和城乡规划及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2 | 县级人民政府和城乡规划及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3 | 县级人民政府和城乡规划及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4 | 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5 | 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6 | 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7 | 违反规定进行开垦等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8 |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9 | 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0 | 擅自开垦林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1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2 | 破坏特殊保护林地植被和地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3 | 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 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4 | 骗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5 | 擅自移动或者破坏界桩(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6 | 非法占用林地的;使用伪造、涂改的批准文件占用林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7 | 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猎捕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8 |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9 | 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0 | 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1 | 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2 | 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3 | 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4 | 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5 | 非法捕杀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6 | 非法捕杀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7 | 在自然保护区以及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集中繁殖地、越冬地、停歇地、产卵场、洄游通道、索饵场等,排放工业污水、废气;堆积、倾倒工业废渣、生活垃圾;使用危及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生存的剧毒药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8 | 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未按照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驯养繁殖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9 | 未经批准,出售、收购、加工、运输、携带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0 | 饭店、餐馆等饮食服务行业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名称或别称作菜谱招徕顾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1 | 伪造、倒卖、转让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2 | 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3 | 违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4 | 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5 |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6 | 破坏、毁损野生植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7 | 建设项目占用野生植物原生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8 | 未按采集证的规定采集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9 | 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收购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0 | 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1 |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2 | 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3 | 未经批准私自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4 | 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5 | 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种子法》规定的;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6 | 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7 | 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8 | 未经批准违法收购林木种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9 | 在种子生产基地从事病虫害接种试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0 | 未按照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项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1 | 伪造《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2 | 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3 | 推广国家和省确定的主要林木品种以外的其他重要品种,未到县(市)或者省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4 | 不履行检疫义务,导致危险性病虫传播风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5 | 尽责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传播、蔓延、成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6 | 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7 | 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严重沙化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08 | 未经治理者同意,擅自在他人的治理范围内从事治理或者开发利用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09 |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0 |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1 | 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2 | 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3 | 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4 | 森林防火紧要期内经批准野外用火,而未按照 《河南省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的操作要求用火的;在林区使用枪械、电击狩猎的;在林区及其边缘吸烟、烧荒、野炊、燃放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孔明灯、上坟烧纸、祭祀送灯、使用明火照明等野外用火的;林区经营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及各种旅游观光项目的单位和个人未配备必要的防火设施、器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5 | 穿越林区的铁路、公路、电力、电信线路、石油天然气管道的经营或者建设单位未按要求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设置固定的森林防火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6 |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7 | 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8 |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9 | 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0 | 对拒不补种毁坏树木的代为补种 | 行政强制 |
121 | 对擅自开垦林地、改变林地用途;擅自移动、毁坏林业服务标志或界桩(标)、在限期内没有恢复原状的代为恢复 | 行政强制 |
122 | 对拒不恢复种植条件的代为造林 | 行政强制 |
123 | 暂扣来源不明的野生植物 | 行政强制 |
124 | 对破坏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限期恢复原状 | 行政强制 |
125 | 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及有关文件 | 行政强制 |
126 | 扣留、封存、销毁违法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 | 行政强制 |
127 | 被责令限期除治森林病虫害者不除治的代为除治 | 行政强制 |
128 | 加处罚款 | 行政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