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开发区分局审核 来源:开发区分局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09日 浏览:195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拟对下列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错误事项予以更正(撤销),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者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局,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局将予以更正(撤销)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漯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湘江路东段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405办公室)
序号 | 不动产坐落 | 更正内容 | 备注 |
1 | 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后谢镇清明李村二组 | 因豫(2021)漯河市不动产权第0037207号不动产权证书登记存在错误,2024年6月17日,我局向孟祥立送达了《关于通知孟祥立办理名下位于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后谢镇清明李村二组豫(2021)漯河市不动产权第0037207号不动产权证书更正登记的告知书》,孟祥立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申请办理不动产更正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将对孟祥立原办理的豫(2021)漯河市不动产权第0037207号不动产权登记进行撤销,现予公告。 |
漯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2024年8月9日